8月31日,科技部官网发布了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意见》)问答,对此前发布的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做出了进一步解释。
中标组对《若干意见》中,科研人员最为关注的内容进行了总结,提炼出6大亮点与各位分享交流!
1、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、业务费、劳务费共3类。
2、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,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,不需要提供明细。
1、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,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。
2、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承担单位,明确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,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,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。
3、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,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,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。
1、放宽留用政策,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。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,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,不再收回,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,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。
2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,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,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,加快资金使用进度。
1、在发放对象上,劳务费发放对象是项目聘用人员,即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、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人员,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、博士后、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、科研辅助人员、科研(财务)助理等。
2、在发放标准上,劳务费开支标准,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,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。
3、在开支范围上,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,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、住房公积金等。也就是说,项目聘用人员的“五险一金”都可以从劳务费中列支。
1、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,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。
2、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,切实解决科研人员“找票”、“贴票”等问题。
3、推进无纸化报销,让数字信息多跑路、让科研人员少跑腿。
1、《若干意见》发布时,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、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,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,不再作调整。
2、《若干意见》发布时,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,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,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,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。涉及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,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。
3、《若干意见》发布后,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。
http://www.most.gov.cn/xxgk/xinxifenlei/fdzdgknr/fgzc/zcjd/202108/t20210831_17663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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